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次修正通过,2018年合法生育夫妻产假增加60天
为全面推行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,2016年1月22日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迎来了第三次修正,后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,将为“二孩政策”的施行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,以下摘抄部分条例为大家带来详细的解读:
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16最新版本)
第十九条,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。生育第一个、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。
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,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。
第二十条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:
(一)夫妻生育两个子女,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;
(二)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,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;
(三)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,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,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;
(四)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,另一方未生育,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;
(五)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,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;
(六)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五条,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产假六十日,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。增加的产假、护理假,视为出勤,工资照发,福利待遇不变。
全面推行“二孩政策”后山东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成历史
第二十六条,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,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,发给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。获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,享受相应奖励或者扶助。
第二十七条,对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后又生育的,由发证机关注销光荣证,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。
山东省生育相关政策法规
2018-01-17 山东省生育登记办理指南
引用资料